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

執行死刑 法務部:未違人權公約

法務部今天(19日)槍決6名死刑犯,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,這6人都是情節重大、手段殘酷、造成死亡極端結果的最嚴重犯罪,法務部執行死刑符合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第6條第2項,以及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1984/50號決議內容的要求,也沒有違背國際人權專家對台灣國家人權報告的結論性意見。

法務部長曾勇夫17日簽署死刑執行令,19日槍決6名死刑犯,分別是紀俊毅、李嘉軒、陳東榮、陳瑞欽、張胞輝、林金德。本次執行完畢後,台灣目前還有50名定讞死刑犯;而曾勇夫上任至今,共簽署4次死刑執行令,槍決21名死刑犯。

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在記者會上除說明依法行政原則外,也強調本次執行死刑沒有違背「公政公約」的規範,陳明堂說:『(原音)總之他們都是剝奪生命法益的「情節重大之罪」、「手段殘酷之故意犯」、「造成死亡的極端嚴重結果」,因此本次執行6位死刑犯,應該是符合經社文理事會的決議內容。』

陳明堂指出,有2名死刑犯表達捐贈器官意願,但因為「醫院的關係」,所以沒有完成器捐;此外,本次死刑執行方式都是以麻醉使受刑人失去知覺後再槍決,執行手段符合人道立場。

陳明堂還籲請社會各界本於同理心,考量部分死刑犯確實求死意志甚堅,並體認被害人家屬在等待司法正義過程所承受的煎熬,也希望大家理解法務部在「求其生而不可得」情形下必須依法執行的立場,平心靜氣看待本次執行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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